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名有轻生念头的17岁女孩,在警察劝解过程中,突然跳河,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被质疑悲剧系警方施救不及时导致,12月4日晚间,望江警方发布消息称,涉事民警及辅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12月5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梳理发现,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曾发生类似案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事临邑县公安局在施救过程中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据上游新闻此前《安徽望江17岁女高中生跳河自尽:系家中独女 出警民警疑救援迟缓被停职调查》报道显示,12月4日13时许,安徽省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轻生投河,在岸边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出警民警虽有过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最终投河女孩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称在施救过程中,民警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且在明知有人跳河在出警时却没有准备施救设备,导致悲剧发生。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溺水男孩父亲陈某某事后以警方对如何施救落水人员没有任何预案,无法开展有效施救为由将涉事公安局告上法庭。
▲因出警时未携带救援器材,临邑县公安局被判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陈某之子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并弄来梯子、绳子,于某某到了南面盖楼的地方拿来杆子,民警将梯子顺到水下后想下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
对于陈某的主张,临邑县公安局辩称已经履行救助的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 u5 C/ L& V# a+ Y: F8 j3 X r! Q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同时,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
因此,临邑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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