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联合公告,物业变卖处置了小区一业主长期占位的一辆废旧二轮摩托车,业主以业委会和物业无权擅自处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恢复被侵权车辆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记者3月3日从浙江温州瑞安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僵尸车”处置引发的民事纠纷。因原告被卖摩托车已找回且已达报废标准,另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故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查明,1993年,原告徐某以2.3万元价格购买一辆名牌二轮摩托车,至今该车早已过报废年限。因该车系徐某结婚时所买,有纪念意义,其一直将车停放在所住小区地下车库非机动车位。2021年8月10日,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合发通知公告,将清理小区地下室内长期停放占位的废旧“僵尸车”,要求车主在一周内将长期未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车移走,否则将作无主处理。7日过去,徐某的二轮摩托车仍在原地,物业公司遂指派员工吴某将该车拉走并出售给案外人,得款200元。
徐某得知“结婚纪念车”被物业变卖,非常生气,称之前未看到公告,即使物业发过公告也无权擅自处理自己的车辆。应徐某要求,物业公司从案外人处要回车辆,但徐某发现车子局部被损坏。2022年3月,徐某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吴某将被侵权车辆恢复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徐某的车辆已报废,且长期占用地下公共非机动车车位,已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徐某对自己的车不闻不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抛弃车辆所有权,业委会处置无主物不构成侵权;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清理废旧车辆不可能挨家挨户去通知,事前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是合理的;物业公司、业委会已拿回摩托车返还原告,摩托车的损坏是长期没有维护造成的,车辆实际上无法恢复原状也不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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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业委会对小区内长期占位的废旧车辆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对车辆作出变卖处置没有依据。原告徐某已找回其二轮摩托车,现原告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虽称该车辆系其结婚时购置,对该车仍有深厚感情,但却将车辆长期放置在小区地下室公共区域,不闻不问,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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