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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一出炉,立即让南京一宗离婚案遭遇尴尬。8月8日,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没过几天,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b7 X7 c W% O' w: Y5 L
庭审确认丈夫两次出轨+ Q% Q3 b( @% ^; e3 B ]3 W/ n* D
2008年9月,朱女士与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后,收到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 v# J0 W4 L7 X- t; b7 y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6 E5 `, q7 X1 j: Z7 |- r9 B
朱女士在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起诉离婚。" ]+ u: `" H- h- [5 x( h7 q
几天后丈夫态度大变( I( \. t3 l4 e! T- \! J5 s
8月8日下午,南京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 \1 ^" ?: z! k; Q0 i' e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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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O1 t5 o' ^. ?0 b% `$ n+ W% T- W5 i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留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高先生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d/ |8 S. H( G& T8 Y, O4 O
没想到就在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实行。根据这一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B, a, F4 G7 G3 h7 \, V: }" z朱女士的代理律师随即收到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7 J$ {" n6 f0 X4 C7 Q" B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 u& ~9 t* Z+ n, T5 Y9 V9 J(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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