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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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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启蒙之九
0 N7 S4 V" |8 H5 R
9 ]+ b2 E, c; X0 {5 E. z谈谈公民的义务
" O) T& o6 K9 ~+ e
4 e4 i5 G& C  a公民义务知多少,都是强制性的吗?- T% {6 {) b; H: X; B1 c

0 y( ^) T; s& g! L一、中国公民有哪些义务?
2 u/ |2 b9 K! E2 y6 ^$ A* H) B% y
- E3 p( @: I1 \6 q& B* m' d2 b: Z
我国宪法涉及公民义务的有以下八条:; U- U% k& T- `3 W3 L$ O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f" ?1 u3 p/ F, r& B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5 {! [' c; g! ?3 D1 D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 P, ]* [( t; t8 R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T2 r& ]3 m) U' t1 u3 w) b& i%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s; D" c5 P4 F" d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 m6 S; X1 i'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0 X6 f/ f( }/ q( N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D1 e% [* V- O% H- D. r2 j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c4 g/ S  K; F# X% [- Z' j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0 M# c9 c* H6 i: a  l. G2 E3 g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0 |+ N2 c; n. S' }3 x以上宪法所列公民义务简单概括起来,共为十项:
! T. B# x0 j4 Z) k7 l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Q* Y+ A4 i/ j! r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m7 o. |: `2 I$ t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D$ J* x  J$ ]) i; p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K. r& l  v8 B8 p
5、依照法律纳税;+ t5 a% o) I, T& @. v- ~
6、计划生育;* ?: p) h$ \! Z- ~' z
7、劳动;
' m7 K' l5 R* l/ r" b1 k8、受教育;6 ^- y+ J% F4 t
9、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10、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 e. T# H, ]  z6 D0 J! O6 O6 G' x$ o* I4 X5 B% E
二、强制性义务与非强制性义务
! d3 ^: R/ L- J; j) R. e* _' f& `  ^. D' ?( D! S, j5 U7 Q& X# q
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85国(约占77%)的宪法有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可见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各国的普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诸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违者属违宪罪,必遭起诉;另一类则属非强制性义务,批评教育也就行了。
7 k4 _) E6 S5 Y9 C$ {. A
, C! ^  H' t1 h, j/ \6 h
7 \, v6 Y7 Z$ {% w" z! X强制性义务$ n; Y  S7 X. ^. D8 e5 L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写进入宪法,诸如:
! w, R) V+ p4 |1 |1、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Q; x- K0 i6 ]& J" {
2、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a. a/ Q* x- c8 U3 g
3、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9 Y$ s% @6 Y2 Z8 b
4、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 s. e; X8 B% N& g+ U5 y# W% l
5、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 \4 C7 f4 @. |8 l6、子女有照料父母的义务。以上六项强制性义务的共同特点是,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便可能被提起诉讼,受到法律制裁。宪法本身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把公民应该履行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强制性义务写进宪法,当然是有必要的。/ `7 L; g0 j& U: S, o

. w+ I. [+ p5 c" `; U4 Z  n+ \  j$ H) L
非强制性义务
" T$ ?* t: q: p1 h2 g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国家把一些并非宪法范畴(如民法或道德领域)的义务也写进了宪法。诸如:
8 y) Q  W5 q( D4 H! T1、乌克兰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古巴宪法规定:夫妻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R, a% B* |# T9 D1 m
2、西班牙宪法规定: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熟悉西班牙语。( H2 ^2 w5 U) a" G2 Q7 H8 ^0 b7 u9 K
3、尼加拉瓜宪法规定:欠债还钱是每个本国或外国公民的义务。, j" X" d2 P  P7 r" k) p
4、萨尔瓦多宪法规定:雇主有为女工设置并维持婴儿床位和育儿室的义务。
1 D" V" @5 b/ J6 X5、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 {( j# d: n/ `' ]7 H5 |
6、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注意保持和恢复健康。# z6 W# L' m; i0 `
以上几项非强制性义务(还有一些,不再列举)本身的倾向性都不错,但它们却没有可诉性。譬如,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当然是好事,但要说某人没有做到同心协力便属违宪罪,恐怕就太勉强了吧。三、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K! i: \' P* w' _#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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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Z( t. |6 S. W0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几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义务、依法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等。这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5 W. A; Z' @# h) ~1 p. Y5 G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至今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4 c/ i9 I. R, {1 B7 \0 u- g( F: B
实际上,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j6 c" t; R4 ]! q
这里可以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或者我拥护爸爸,甚至是我拥护社会主义或者我赞成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更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这些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什么对应的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只是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9 O  p1 s  |, ?) \* {0 l8 c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 C7 F* Y( {8 Z“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中的公民权利,既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集合。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与公民身份俱来,而不是谁恩赐的。既不是领袖赐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
' j1 _& C+ `8 ?6 ?'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就是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是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3 B( c% \0 c: b# Y8 d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3 ^: U8 I5 {4 }- c5 l* M1975年的宪法虽有所改动,但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居然由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
7 K- y; G, i) a/ `$ X/ H由此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就是专制文化,与宪政民主背道而驰。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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