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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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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启蒙之九% A& b+ j9 x% R8 L! V$ {
4 L7 ~) h8 d4 Q9 ]
谈谈公民的义务
5 y  M% \1 `5 e- u& I+ h
7 i# Y' W$ X1 L  u公民义务知多少,都是强制性的吗?
, y+ W) ?0 |0 D$ u+ k0 `" @) W2 ^4 N4 w  w
一、中国公民有哪些义务?
+ `. g4 ^! p  g/ Y2 N% P6 \. Z/ G$ g  o: E

1 b8 @; B& x( D* _我国宪法涉及公民义务的有以下八条:+ O, V5 h. {4 M# [0 F1 Z1 |& w3 T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8 L$ j* m# H3 @) O) a" x$ L- |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 _: }+ ^. A: L& l: J) q% x' Z  u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b' O- Q+ i. i/ `  v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x8 e* q. V0 W,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V' z4 j9 }! p4 f0 A+ H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l1 d1 p6 m+ o5 A3 D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 s8 A/ _' V. V; `; Y" v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q, N2 E% {; A# m2 Y# d0 P" w) r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8 f; t* g) s% o  Q8 e- E6 S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4 T/ p+ a' K" F7 P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E8 i& S9 ~' z$ h# G( |以上宪法所列公民义务简单概括起来,共为十项:+ [' U( _0 ~: z3 R- v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 S+ A* l* H' r! z6 t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L0 K0 o+ o& P! Y: x3 V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_7 R; r" r- R7 E. K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3 N3 o7 o! R/ W7 B" l+ |
5、依照法律纳税;
8 ^0 z; |- R( n2 w1 q& T* Y: s6、计划生育;: s% n& M+ g* g" |) Y9 l6 k
7、劳动;
9 }+ ]$ E6 D& f8、受教育;
1 {: i" ]5 B- m+ h9、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10、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 E( g+ O+ C, e5 h1 d& {: T1 c3 A3 Q2 c6 h
二、强制性义务与非强制性义务4 L5 g1 P. g3 p) s! h

6 R% u  k- F0 Z: g+ M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85国(约占77%)的宪法有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可见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各国的普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诸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违者属违宪罪,必遭起诉;另一类则属非强制性义务,批评教育也就行了。; m. R2 F3 R+ A2 i9 R. k

  i# D, O6 m/ E2 }5 `: g9 i& V) k, _
! j; g* n7 W3 I0 E. x强制性义务7 q7 K' ?  U/ m. y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写进入宪法,诸如:
( G+ L  N& ]" m% R. Q# |, U  N0 h1、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n$ N% l6 G# B$ s8 _' H. p7 n
2、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 h: ~4 ?- K" ^/ C0 D7 O3、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 p" ]3 g3 z: J
4、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 B/ J; u. L4 p+ l5、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x9 m# \- p7 P4 p4 n
6、子女有照料父母的义务。以上六项强制性义务的共同特点是,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便可能被提起诉讼,受到法律制裁。宪法本身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把公民应该履行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强制性义务写进宪法,当然是有必要的。
- G0 O! Y: K! |  b0 ?, M8 F1 V( Y& J2 ~5 W) N

/ j. f: u- B7 K2 ~0 @) z非强制性义务
+ N- I$ @: |0 R1 x# F) e6 F# L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国家把一些并非宪法范畴(如民法或道德领域)的义务也写进了宪法。诸如:
  `% z3 D9 d6 u$ N; e1、乌克兰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古巴宪法规定:夫妻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_! ~" V' R" _) R  l8 T2、西班牙宪法规定: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熟悉西班牙语。
9 U& @6 x) |0 h" c  ]3、尼加拉瓜宪法规定:欠债还钱是每个本国或外国公民的义务。& _8 `, D7 v4 x3 Y9 E: e
4、萨尔瓦多宪法规定:雇主有为女工设置并维持婴儿床位和育儿室的义务。
4 s& A6 [+ ~2 _- s3 q# m5、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 s4 ~) A. G2 t0 F& v
6、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注意保持和恢复健康。2 O% i6 G$ G6 v) M
以上几项非强制性义务(还有一些,不再列举)本身的倾向性都不错,但它们却没有可诉性。譬如,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当然是好事,但要说某人没有做到同心协力便属违宪罪,恐怕就太勉强了吧。三、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 \! @4 ]9 }4 F8 y3 H) e' U/ s& b( ]8 ?2 l; i
" E( O. h8 x3 [& a: x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几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义务、依法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等。这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
8 ^9 p6 t1 B/ C2 L6 Z4 v9 a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至今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 e5 z2 R2 a* D. Y- @7 R实际上,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R1 g: `6 B+ K# ?
这里可以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或者我拥护爸爸,甚至是我拥护社会主义或者我赞成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更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这些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什么对应的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只是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 N& l$ D- L/ X" h) r. r" q( Q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 K- G( b- R/ f/ p5 m1 k“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中的公民权利,既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集合。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与公民身份俱来,而不是谁恩赐的。既不是领袖赐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 B, H5 _1 r. s# M/ m# h( ~( m% s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就是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是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5 K% `: K: z0 n/ F4 Z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Z% ]2 ~9 E. A4 F2 Y
1975年的宪法虽有所改动,但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居然由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
7 }. w/ q& ], b* ]' w4 D由此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就是专制文化,与宪政民主背道而驰。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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