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非法搜查 在国内做律师的时候, 也知道隐私权这么一回事, 但很少在法庭上援用这个概念. 从以前的革命实践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来看, 要革命就不能有隐私. 包括现在的反腐败, 很多腐败分子都是被自己的老婆或小老婆揭发的, 从来没有人质疑这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在加拿大就完全不同. 隐私权虽然没有明确写在宪法里, 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8条关于非法搜查的规定却和隐私权密切相关, 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钟爱的一个武器. 让我们先从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一个里程碑的案例讲起. 有人在Winnipeg的一个长途汽车站租了一个临时寄存行李的小箱子放了自己的一个包. 车站的保安在巡逻时闻到有一股大麻的味道从出租的小箱子飘出来, 就用管理员的钥匙打开箱子,发现了一大包大麻. 保安锁好箱子后报告了警察. 警察来了后就直接把箱子打开把大麻拿走做罪证, 存放行李的人自然被判刑了. 仔细一看, 一起过程完全合理合法, 一点毛病都没有. 但被判刑的人不服,一直把这个小官司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而且还打赢了官司. 按我们通常的眼光简直是不合清理. 为什么? 这就和隐私权
: t7 m* }- h# |3 E" p有关. 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很简单:这个被出租的箱子的主人当然是车站, 但箱子被人化钱租用了, 这个租箱子的人, 也就是本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就对箱子有独立的使用权. 他之所以租这个箱子, 主观上他不想让人知道他包里的东西是什么, 这是 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他把包放进去以后把箱子锁起来, 不是敞着门, 就是他客观上也做了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秘密, 这是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法官认为, 警察可以进车站, 一点问题也没有, 但要打开被出租的箱子就必须要有搜查证. 没有搜查证, 当时的情况又不紧急, 所以法官判定警察是非法搜查, 而且后果严重, 如果不给以足够的重视, 足以让公众对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失去信心. 这种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使用. 警察没有证据, 检查官就没有理由起诉, 所以被告人无罪释放. 这种类似的判例非常多. 判定是否享有隐私权,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就是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安省高等法院去年有个判例, 手机里储存的信息符合这个标准. 所以警察在检查你手机里的信息时必须要有搜查令. 还有的判例是关于住在旅馆里的隐私权的问题. 旅馆因为有人每天给你打扫房间, 清理卫生, 房间里是没有隐私权可言, 但有的法官明确指出, 旅馆的房间虽然不符合我们上面的两个标准, 但是房间里的抽屉, 壁橱, 行李箱, 装化妆品的袋子都是符合隐私权标准的, 没有搜查证是不能检查的. 我们下期的文章讲谈出租公寓的隐私权问题,敬请关注. 备注: 1. 该文是针对中文读者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文章,不是法律建议(Legal advice),作者对根据本文所 做的任何法律决定不负任何责任.如有法律问题, 请向专门法律机构咨询. 2. 作者刘旭伟先生是安省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注册会员,持P1(Paralegal)执照. 刘先生供职的3E Legal Services为安省华人提供专家级的(Expert ), 实用有效的(Effective), 物美价廉的(Economical)的综合法律服务. 免费咨询电话416-358-9377. 3. 没有许可,禁止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