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证明加国有正义 姜一鸣(中)与时事评论员姚永安(左一)12日向加拿大驻北京使馆参赞杜玛斯(Louis Dumas)递交给总理哈珀的请愿信,要求制止立法将移民积案作废。(图∶姜一鸣提供) 联邦法庭裁决移民部败诉,须在120天内将原告案件审理完毕,对此梁东表示欣慰,证明加拿大有公正民主的社会制度,但有鉴於移民部近期种种践踏人权、违背普世原则的行为,要高兴为时尚早。参与诉讼的姜一鸣也强调,移民部能被外国公民告倒,真正感受到加拿大的司法独立性,这正是他们当初选择移民加拿大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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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Q) {$ m5 W# a1 n- x梁东说,法官的判决证明加拿大有公正民主的社会制度,他们这些申请人被移民部无理的拖延数年,他希望移民部能服从裁决,尽快将申请案审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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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也认为,要高兴为时尚早,因为移民部最近的一连串举动,证明他们违背人类公认准则、践踏人权、歧视亚裔的卑劣行径是无底限的,未来几个月会发生什麽事很难预料。他呼吁移民部立即改正错误,悬崖勒马。
|7 ^8 X, Q. V3 _姜一鸣强调,尽管这项宣判能否直接适用於其他申请人仍有疑义,需法庭进一步阐述,但因此案宣判时,C-38法案尚未成为法律,梁先生作为告诉人代表获得胜诉,就是其他告诉人的胜诉,这点殆无疑义。他说,此刻对加拿大的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充满信心,正因为有三权分立,所以加拿大一国之移民部能被外国公民告倒,看了法官的判决书,真正感受到加拿大司法独立,移民部长的权力仍受实实在在的制约和监督,而这正是他们当初选择移民加拿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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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9 ?7 X" x- F9 s+ k, f1 s( i在知名移民网站加拿大密西沙加华人网,众多申请人对判决指向欢迎鼓舞,更有不少人展开新一轮串联诉讼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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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 Z9 m2 o( E- n技术移民积案 移民部败诉 + E$ [0 p3 K$ q. x1 Z, ]* n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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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s2 G" `% c5 q' F4 g李希对官司胜诉表示兴奋,并认为是对移民部长康尼的一大羞辱。(本报资料照片) 技术移民积案申请人不满移民部延迟审理,提起诉讼,联邦法庭14日裁定移民部败诉,并颁布强制令(order of mandamus),要求移民部在120天内将原告案件审理完毕。律师李希(Tim Leahy)对裁决表示兴奋,强调判决是对移民部长康尼(Jaosn Kenney)的羞辱,证明他不能为所欲为。 + ~# T% W8 Y- Z
4 u; t9 S% h; U8 |5 z* P不过强制令仅限於一名原告,其他申请人若要比照,须个别举证其申请案的延宕不能归咎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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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6 _& ~$ i7 h, R# `联邦技术移民申请人梁东(译音,Dong Liang)在2007年10月以资讯专案经理(IT project manager)名义送件申请,但苦候多年没有下文,於2011年10月28日与多位技术移民申请人共同委托李希状告移民部,连同後续加入者共902人,要求移民部立即审理。
$ M/ D/ ~" P0 e |; a3 {9 `7 B联邦法庭法官任尼(Donald J. Rennie)14日做出裁决,指移民部藉由「部长指示」(Ministerial Instructions)不合理拖延原告的移民申请案,於是颁布强制令,要求在120天内将梁东的案件审理完毕。 但法官同时表示,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能一视同仁的颁布「强制令」,诉讼案内的其他申请人若要比照梁东,须个别举证其延宕不能归咎於自己,而是移民部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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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y0 `" r* ~李希接受本报访问时对裁定表示兴奋,唯一的遗憾是其他2008年2月27日前送件的申请人,其命运仍可能受C-38法案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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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 F* W) m! ~他说法官拒绝认证(Certify)移民部代表律师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意味著此案已定谳,不得上诉;但C-38法案通过後,他的数百名当事人案件被作废,可能的风险是虽赢了官司,却一无所获。
% v( X( X# O1 N/ x& i/ I5 ~但他乐观的表示,法官在判决书内已清楚指出,法庭有权将裁决的「生效日回溯」(nunc pro tunc),由於他们的诉讼案早在去年10月28日就提出,当时撤销积案的立法尚未提出,因此要求将「生效日回溯」於法有据;就算到时候移民部将积案作废,他们的申请案仍会复活,移民部有责任继续审理。 他强调,众所皆知技术移民审理延宕是移民部的错,与申请人无关,若移民部要逐一辩论,他乐意奉陪,只是移民部将冒著支付大笔诉讼费的风险,且一旦败诉,就要比照梁东的案例,在 120天将案件审理完毕,否则即是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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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 K4 M( c6 b) v李希说,这项裁决无疑是对康尼的羞辱,证明他不能为所欲为。他说,康尼一再重申移民部的做法禁得起任何法律挑战,但法官的判决清楚显示,移民部长有权透过「部长指示」设定审理的优先次序,但无权将案件作废或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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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T2 Q/ i! c当被问到此裁决对其他未加入诉讼的积案申请人有何影响时,李希表示,法官对此案的有利裁决势必被将来进行的集体诉讼引为判例,对申请人有利,但因这些诉讼都是在撤销积案的立法宣布後才提出,不符「生效日回溯」原则,届时能否复活仍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