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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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各种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如短信、邮件已经广泛地渗入我们的生活,人们在享受其便利性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它们的及时性。近日,一起不寻常的案件引起了业内的注意:一个房屋买家的经纪由于没有及时查看信息,令自己的客户损失了10万的定金。这起案件给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在涉及大笔的金钱交易(如房产买卖)时,一定不要怕麻烦,确保自己能够及时地收到对方的信息,否则有可能带来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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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E, f. \$ n& N5 O, i* S2011年6月,多伦多居民汤马斯女士(Brenda Thomas)看上了一幢价值151万元房屋,委托自己的经纪下了offer,并赶在截止日(7月初)之前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 M8 K$ w& R# \1 w汤马斯女士交了定金后才发现,虽然这幢房屋是四年前动工兴建的,但是市府一直没有正式签发建筑许可(building permit)。于是就委托自己的经纪向对方的经纪发了一封信,称如果没有正式的建筑许可,就取消交易。在交易截止日(closing day)上午11点51分,卖方经纪向汤马斯女士的经纪发了一个传真,表示卖方正在尽一切努力取得许可,并建议双方将交易截止日往后推延数日。 . c! M. H. R6 l2 P7 a: T
: V \8 ^; o |当天下午1点18分,汤马斯女士的经纪通过传真回复卖方经纪,称买家对卖家迟迟不能搞定许可很不满意,打算取消这比交易。 ) S' ~9 W-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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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看到汤马斯女士要取消交易,而自己这里的建筑许可又下不来。为了保住这比交易,他想了另外的一个办法。安省有关法规规定:只要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能够为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担保时,双方就有责任完成这比交易于是,卖方同斯图尔特产权保险公司(Stewart Title Guaranty Company)联系,试图购买一个合适的保险。保险公司表示,可以为暂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房屋交易设保,但是卖方必须先给10万元的押金。卖方为了保住这比交易就同意了,便成功获得了产权保险。 4 J9 h+ T- \5 f$ x) z3 _% R$ @2 ^* \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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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55分,卖方经纪通过传真表示,卖方已经成功取得了保险,双方可以完成交易了。 + r7 n! R6 g; i7 U* ?#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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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这份重要的传真竟没有被汤玛斯女士的经纪发现,她在4点01分的时候又发了一封传真,重申汤马斯女士不愿意延后截止日,并要取消交易。直到下午6点之后,她才发现卖方经纪在3点55分发来的那封重要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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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 W/ D, v9 p; K* T交易截止日的11天后,也就是2011年7月19日,卖方才从市府那里取得正式的建筑许可,而这个时候,汤马斯女士已经看中了另一幢房屋,并下了offer。汤马斯女士要求卖方退还定金,遭到拒绝。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汤马斯女士在陈情书中表示,卖方没有在交易截止日前取得正式的建筑许可,已经构成了她取消交易的合理理由。此外,卖方是在截止日当天下午才取得产权保险,这么做等于是强迫买家接受这比交易,是不公平的。 3 N0 T2 L; X' 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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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0 V" V0 J# r" s不过,法官莱特曼女士并不认同汤马斯女士的观点。今年2月,她宣布结案,判汤马斯女士败诉。 莱特曼女士在判决书中重申了安省相关法规中针对产权保险的条款:当产权保险能够为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担保时,双方有责任完成这比交易。至于汤马斯女士的经纪因为工作繁忙没有看到卖方经纪在下午3点55分发来的那封重要的传真,法官表示,经纪人有责任在下午6点前及时关注自己的通讯设备。综所上述,卖方没有理由退还汤马斯女士的10万元定金。 4 c, F' t2 [* B9 t& e4 k
# R! n# f' m: w汤马斯女士的代理律师贝隆(Bruce Baron)对媒体,自己的当事人已决定上诉,但是这官司下面该怎么打,还需要同她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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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英文媒体指出,这起官司虽然涉及金额不小,但是并不复杂,而且完全可以避免。事实上,如果买卖双方的经纪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打个电话,汤马斯女士就不至于损失10万的定金,而双方也不用为这个多余的官司费心费力费钱了。这个案子也证明,在涉及大笔金钱的交易,特别是房地产交易之时,少打一个电话就能可带来成千上万的损失,这绝非虚言,值得每个人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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