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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迁移户口,多分百万元拆迁款,公公、儿媳在两个月内相继与原配偶离婚,并登记结婚。因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被退回,公公和原 儿媳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今日(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这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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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60岁的陈某系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他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系城镇户口。2003年,陈某儿子与今年39岁的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现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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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s4 ^2 ]# p! ^, V' C( w5 K去年七八月间,陈某儿子与赖某离婚;同年9月17日,陈某也与王某办理了事实婚姻的离婚手续。仅仅四天后,陈某就与原儿媳赖某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他 就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欲将她们的户口迁到上王村。工作人员将陈某的申请材料退了回来,口头告知他说,要迁户口, 需先取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 n* k( F$ x' ~, k" q0 i( U
8 {( x- w* c1 S6 f4 C8 P/ F# q为此,今年1月,陈某与原儿媳、孙女向法院起诉高新区公安分局,告其行政不作为。1 }6 l/ M2 g8 P/ ^9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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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王村的周书记介绍,赖某母女户口一旦迁入,可分得100万元以上的拆迁补偿款,而且还会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据悉,该村社员去年每人分红有4.8万元。0 k& |! y*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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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陈某等认为,其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 ?( o0 L2 A% A6 {4 C1 Z
- }5 r" d3 j) l0 q7 M& j/ w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局辩称,因原告是农村户口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农村户 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委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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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辩称,陈某、赖某的婚姻不真实,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原户籍的目的。陈某与赖某原系公公与儿媳的 关系,情况非常特殊,而且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陈某与原妻子“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与离婚之前没有变化,而赖某与陈某的儿子“离婚”之后,也仍 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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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 同时也必将损害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原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8 \! p4 C6 l" g) f8 P7 i, O
# n6 R0 N) A8 Z) h* ?' i h宁波市江东法院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对原告进行口头答复,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驳回原告诉求。% P/ g: _3 [ o" H# |
" p4 ~; O6 g. W) ~6 D9 |28日,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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