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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留学生毕业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并申请“加拿大经验移民”(Canadian Experience),但移民官认为其薪资低于一般律师事务所的平均薪资,不符申请资格。她不服提起上诉,法官裁定重审,但要求联邦尽速厘清“加拿大经验”申请人是否需通过平均薪资审查。, Q C4 z( c; m# q4 P
中国留学生秦琴(Qin Qin,音译)在安省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毕业,取得三年工签在多伦多一家小型律师事务所上班,担任日常行政及翻译工作。一年后透过联邦新推出的“加拿大经验”类别申请移民。
5 E$ {/ @3 w/ ^但申请案于2012年1月31日被拒,移民官认为秦琴的薪资远低于多伦多地区“法律行政助理”(NOC 1242)与翻译( NOC 5125)这两类从业人员的平均薪资,并认为她的工作内容不符“国家职业分类”(NOC)所列举的职责。% q/ x& L! e9 y7 {
她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加拿大经验”移民申请办法中,并无最低薪资要求,因此移民官根据联邦人力资源部网站上所列薪资,认定她薪资过低并拒签,明显有误。1 M6 |8 y/ m7 I- c3 K
联邦法官葛雷森(Mary Gleason)指出,这是加国法庭系统首度接获“加拿大经验”移民的薪资争议,因此值得细究。但她认为移民官并非仅凭薪资太低就拒绝秦琴的移民申请案,而是认定她的工作内容不符NOC所列举的职掌。但因移民官未事先告知申请人他将参考平均薪资做为衡量其工作内容的标准,有违程序公平原则,因此法官决定撤销原裁定,将秦琴的移民申请案退回移民部交由另一位移民官审理。 9 G) b& _3 ?# s2 h*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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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 u8 k8 {# x1 l& v( e法官也希望移民部尽速厘清这类案件时的标准,以免类似争议继续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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