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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原副市长滥用职权获刑 当庭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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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菜篮子”,撂倒一批官员。昨日,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对温州“菜篮子”窝案所涉最后一名、也是级别最高的官员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有期徒刑3年。对这一判决,叶际仁当庭喊冤。家属认为叶际仁无罪,表示要上诉。


令家属意外的是,在7月的第一次庭审后,他们向法庭提交一份有利于叶的新证据,原以为本次开庭是对该份证据质证,孰料却是直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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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际仁资料图。今年60岁的叶际仁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所涉滥用职权发生在其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


律师:未质证却直接宣判
昨日上午9点,头发花白的叶际仁被带入台州市中院审判庭,他向旁听席扫视良久,发现并没几个亲属向其挥手。叶的女儿称,有120个席位的审判庭第一次庭审时给了家属50张旁听证,但本次通知开庭时却只同意给10张,另外的旁听席要用于“警示教育”,最终只有叶的哥哥及儿子和媳妇得以旁听,另有叶的不少亲属在法庭外排成长龙等待,未能进入庭审现场。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叶的辩护律师以未收到法庭书面通知为由要求退庭,未获法庭准许。“我本来是来开庭质证的,未质证却直接宣判,要求退庭就是表达我的不满态度”,辩护律师对南都记者称。今年60岁的叶际仁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卷入到“菜篮子”窝案中所涉滥用职权是其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


1998年,时任温州市蔬菜公司董事长的应国权,主动联合温州市食品公司、市肉联厂组建成菜篮子“航空母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然而,从2003年起,应国权以改制为名,成立了一个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名称———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其中国有占了20%股份,管理层与职工等占有80%股份,应随后将其儿子安排过去担任负责人。因为改制未照顾到“菜篮子”老职工的利益,应国权长期遭到一些老职工的举报,包括挪用公款、违规用地和侵吞国有资产等情况。

举报得到浙江省层面重视。2010年5月22日,应国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菜篮子集团原副总经理何永莲等15人,分获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


“菜篮子”窝案背后所涉官员也被进一步深挖,温州市政府前副秘书长冯鸣、市府办城建处前副处长汤颐和均已被判刑。
叶际仁是所牵涉的级别最高者。2011年3月15日,时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叶际仁被“双规”,至2013年7月10日才进入一审。
用地会议纪要:内容被改动


所涉几名官员均与老员工所举报的违规用地直接相关。此前消息称,2004年,应国权以菜篮子集团的名义申请到娄桥镇征地,获得温州市政府划拨土地460亩,每亩价格仅10多万元,而当时同类地段的土地价格已达100多万元。举报信中直指,在娄桥镇地块的批地过程中,叶有渎职的行为。
台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叶际仁在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因城市规划需要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外迁问题。冯鸣、汤颐和、应国权和何永莲(均已判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外迁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行政决策,但之后却走向另一个方向。法院判称,会后,应国权找到叶际仁,要求出台的会议纪要中将安置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直接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公司,不具备划拨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应国权的要求,并要求冯鸣抓紧落实。经叶际仁授权,冯鸣于2003年11月25日签发了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背11月14日专题会议决议内容,将外迁安置用地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更改为菜篮子发展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据此获得位于瓯海区娄桥镇的两个地块,面积325.065亩。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拔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修改纪要:是“明知”还是“不知”


检方在此前的指控中称,叶际仁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纪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 .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于叶的“明知”,法院在昨日的判决中专门作出说明称,经查,叶际仁从侦查到起诉阶段,均承认明知菜篮子集团和菜篮子发展公司区别,用后者代替前者成为用地主体将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仍授意同案犯冯鸣篡改会议纪要内容,并令其抓紧出台该纪要,以及在菜篮子发展公司后期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指标和用地项目时签发同意,足以证明叶授意冯篡改专题会议纪要的事实。在此前的庭审中,叶际仁就大喊冤枉。其辩护律师称,对于纪要的修改,汤颐和的上级———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否认知情,而叶际仁更不知情。

对叶的追究只是涉及滥用职权,并未涉及受贿。叶的家属对南都记者称,除了指控叶际仁滥用职权以外,检察院还曾指控其涉嫌受贿,叶际仁在此前的庭审中也称,在被提审时,曾因被调查100来万元的经济案子,精神压力很大,他一门心思想把受贿指控去掉,所以默认滥用职权罪,后检方将受贿案值降到了14万元,主要是叶的房子在装修时,没有付给朋友钱,这一指控在正式庭审时也被取消。


其家属也称,叶没有被指控受贿,没有实际利益,叶何须滥用职权?家属认为,如果行政行为中有疏忽,追究其行政责任,家属可以理解,但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法接受。

争议:违规拨地究竟有无损失

对于涉案划拨土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是否就会造成损失,台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有相应的权益价格,现行法规政策允许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流转,其价值参照市场出让价值扣减土地转让金的方式评估划拨使用权价值。根据温州市国土部门文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余下60%归用地主体使用,因而本案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院称,涉嫌土地被违规划拨给无用地资格的菜篮子发展公司,在立案时尚未收回,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叶的辩护人则认为,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无论划拨给个人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用途符合国家设定的公益性目的,就可以划拨;划拨土地始终是国家财产,土地跟着项目走,不会成为任何人的自有财产。
叶的辩护人还向记者提供一份温州市国土局2005年的文件。文件中称,菜篮子发展公司在项目上报中,没有通过浙江省国土厅的预审,该局拟对所涉地块采取挂牌出让,并要求竞拍者具有蔬菜批发经营资质。 辩护律师认为,此前检方证据逻辑链条认为,因为叶同意将原本划拨给菜篮子集团的土地,明知其改为菜篮子发展公司,仍在修改会议纪要后同意,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但这份在纪要一年多之后的文件经过阻隔证明,并未因叶发出改后的纪要,土地就到菜篮子发展公司手中,尚需挂牌出让,因而追究叶的滥用职权罪无据。


此前律师也对负责土地评估的评估报告提出质疑,称有一个名叫“吴长杰”的,实为湖南省岳阳市国土局在职官员,既未实际参与评估,也不具有执业估价师的资格。台州中院在昨日的判决中,未提及上述者,只称评估师张忠明、张正宝系依法取得注册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并经该公司聘用,上报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注册。法院也解释称,该土地评估师张正宝虽系宁波经纬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董事,但其系在温州正信房地产估价执业,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

法院:考虑挽回损失从轻判决

在此前的庭审中,叶际仁称,此前的供述是迫于纪委和侦查人员共同参与纪委办案时,诬陷其受贿百万余元的压力,强迫其认定授意冯鸣篡改专题会议纪要,属诱供,辩护人也认为受到威逼、诱导和违背意愿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台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叶际仁在侦查阶段的7次供述及自我交代,以及在起诉阶段对滥用职权事实均供认不讳,且在起诉阶段提审时,明确回答侦查人员是文明办案,未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庭前的供述是自愿交代,且有多处亲笔补正,自书材料也是侦查人员无法对其诱供能取得,表明其有意见表达自主权,且叶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因而认为其庭审翻供和辩护人所认为违法取证理由不成立。在此前的庭审中,叶的辩护人还申请同案犯冯鸣和证人应国权等人及注册土地估价师张正宝、张忠明出庭作证,但法院认为,冯鸣、应国权均已经法院科以刑罚并生效,土地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法定机构做出,评估人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因而认为没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法院在判决中虽认定上述事实,认定叶际仁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同时认为,鉴于本案在立案后追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际仁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刑期为3-7年,法院一审按最低档判处叶有期徒刑3年。


对于这一“从轻”,叶际仁并不“领情”。在法警搀扶着勉强站起听完判决被带出法庭时,叶际仁情绪激动地举起双臂,面向旁听席大喊冤枉,并称“这是严重的迫害”。叶的家属表示,他们坚持认为叶际仁无罪,对这一判决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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