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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7年现行加拿大公民法生效以来,历史上仅有63人被取消公民资格,但现任联邦移民部长康尼本周证实,政府一下子准备取消1800名新移民的公民身份,原因是这批人以欺诈手段获得公民资格。如证据确凿,政府的霹雳手段肯定会获得全民支持,但在此背后却也隐喻著现行加拿大公民体系中的纠结矛盾及现实的无奈。 ( E" E1 s9 z8 S: u
4 ~; A7 `2 O6 C# X0 \% u! Q康尼有的放矢 引发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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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 e \$ f康尼部长在向公众宣布此一举措之时,有一段话尤其令人玩味,「加拿大公民身份不是用来卖钱的」(Canadian citizenship is not for sale),对那些试图获取加拿大护照目的在「护照的便利,而从不纳税却又享用我们的社会福利,我想这是可耻的。」(…passport of convenience, who don’t pay our taxes but who do consume our social benefits, I think that’s dishonou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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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打击公民资格申请中的欺诈活动,本是依法行事,十足理据,事情并不复杂,但为何康尼此际发出这种颇有政治意味的倾向民粹之言?他挑出的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 # ]& B6 ~/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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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公民法,公民资格认定与公民的纳税及社会福利等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任何公民申请人都要通过公民考试一环,考试的最重要内容是公民的义务与责任,其中并没有对公民纳税、享受福利有实际界定,即使是在新移民申请公民前限定居加时间内,也没有规定要求纳多少税,才能享受社会福利的问题。 6 B# n. N7 _! J6 [6 i
2 d' `6 K; F4 }& z! ~7 t/ ~! E更深一层讲,加拿大税务及社会福利的?畴是基于「定居」(residency)的概念,与移民部及公民部非属同一系统的税务局及社会福利部门,并非根据「公民」的标准来审核税务及福利,而是根据「居住」的实际生活工作情况来审定,就如退休金(pension)审核制度也是如此。即使是「非公民」的合法居加者,一样有享受税务优惠及社会福利的资格。再则,即便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者,在税务中隐瞒巨额海外资产,也是按税法处置,并非公民法所能量定处罚。如果都是据以「公民」认定概念,那如何对待大量长年居于欧美生活发展的土生土长加拿大人呢?他们对加拿大究竟有何贡献呢?前联邦自由党党魁叶礼庭不正是因长居海外而一直受到质疑吗?以此简单化「公民」资格标准,那必然在很多社会层面出现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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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加拿大承认双重国藉,在个人国家的认同及居住方面,会出现很复杂的问题,如同在现今中东就有大量移居的「加拿大人」情况,也易造成国际外交中的棘手问题。 + v( L0 ?1 n; h0 u p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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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动机与主流民意的落差 + @9 w1 c; |; q& t# A; p: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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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何康尼要在针对单纯性的新移民公民申请欺诈行为中,强调居住纳税与社会福利的意义呢?且不论他是否要迎合主流民意的意向,而他的所言恰恰是揭示了在公民体系中移民现实与主流民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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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1 i4 A: R! b$ _; h没错!很多海外富有的投资移民,就是视加拿大护照是可以用钱「买」的,差别只在花钱多少的问题。同样很多移民也是为了旅行护照的便利,以及加拿大高质素的生活环境及优裕的社会福利而选择移民加拿大,但他们真正的生活及赚钱中心都不在加拿大,有一天他们退休了,他们可能回到安宁的加拿大生活,享受著自己创造的富裕和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这种现状早已是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移民心照不宣的事实,难道他们违反了现行加拿大公民法规吗?加拿大主流民意对此现象非常仇视,但现今法规的约束力是无能为力的。 ( H( V6 g: B Q
2 o) J6 Y1 l0 k' {( P" D0 A) j. Z/ j如果康尼部长意欲通过公民申请欺诈案,转折揭露移民社会的结构性问题,依目前的法规举措根本无济于事。加拿大公民法或其他税法等可以修改,或延长公民申请者居加年限,或将移民申请者海外资产申报与税务相连勾稽,或在税制方面强化执行公民海外资产的稽查处罚,但如要永久将公民资格与「定居纳税」概念捆绑一体,是不可能完成的工程,而且还涉及到加拿大人权宪章的根本问题。政府应清晰认明,在全球化趋势中,「公民」与「居住」的结构性矛盾在任何高福利的发达国家都存在,不可能找到一个绝对完美的解决方案。人总是往高处走,人才随著世界经济而流动,加拿大的优越环境也是人之向往。因此,不必过于民粹化操作「公民」议题,切实解决制度缺失才是正道,1800名欺诈公民身份案与滥用社会福利及不纳税,不能简单相提并论。康尼,愿你不负移民社区投你选票时之托,兴利除弊,而不是政客般的操弄民粹,修法改制,反而应在加拿大护照中真正体现出加拿大人的价值与尊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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