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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罚30万 邓越文无钱缴交自称生意泡汤 妻子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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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v9 P) \+ h4 ~ f- |) k邓越文(左)与其代表律师斯珀素里步出证监会聆讯庭。 (明报记者摄) 1 j- D& Y* I4 A* n% P
! H* O+ { E; u7 L8 U; r, E+ m(明报)多伦多麦博集团(MP Global Financial Ltd.)及其总裁邓越文,涉嫌无登记下进行证券交易而违反《证券法》一案,被告前年春季于安省证监会出席聆讯,其后证监会至去年8月作出判决指被告有违《证券法》后,等至昨天才举行涉及惩罚的聆讯。 证监会检控官宾顿(Matthew Britton)要求主审专员侯活特(Margot Howard)判罚被告至少30万元(award of cost),来缴付证监会的两名律师、两名调查员及出席聆讯职员的工作费用。同时要求判被告以后不能做证券交易;不能获注册做证券交易等。 ( D2 K: p- c/ f; N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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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3 b2 {8 V l& }8 g1 ]2 E, C要求禁被告做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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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Y$ S* I$ r但被告代表律师斯珀素里(Anthony Speciale)指最多应只罚3至4万元,由于上述都是监证会聘用的职员,不能以每小时工作计算收费,同时列出的工作费用不清楚,要求的数目也过多。他认为证监会不应从罚款中获利。" e9 | G5 g1 F5 Z. G
邓越文昨天出席聆讯时眉头深锁,很多时用手盖脸听审。斯珀素里在聆讯中向主审专员指被告于约10年前移民加国后,曾是1名成功商人。他被证监会冻结其资产后已损失所有,包括全盘生意。 * V5 A5 j7 C6 y9 P' o* Y# V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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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前年的聆讯结束后,于去年8月与其妻子办好所有离婚手续,现已返回中国居于其母亲的住所。他要借钱搭机回多伦多出席昨天的聆讯,故无钱交罚款。3 l# ?# d( t4 X) i' Q2 x/ _
斯珀素里说:「被告是违反了《证券法》某一节,证监会便要将他置诸死地!」) b6 A7 \4 K, N1 r. E8 i, [' C
检控官宾顿则指被告声称无钱,但无法知道。 5 S1 V6 B5 X0 r& o7 H
斯珀素里要求证监会只判罚被告的麦博集团,但宾顿指应判罚被告及其麦博集团。 4 A% X* l& k: @) \; T
斯珀素里要求主审专员重罚邓越文,从而有阻吓作用。
. a p2 L- G2 B3 w0 G. w他指现有的《证券法》是为了保障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者便要登记注册。进行证券交易者要向投资者交出投资计划,让投资者衡量风险。被告则违反了《证券法》中两项最重要的环节。# @. c; S. u/ |( n( |
他指被告对投资者不是诈骗,而是不诚实。邓越文未有向投资者说明其投资的真实赚钱方法,该投资者以为只做外币交易,但期间于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
/ g, x" s. S; h2 ^9 G$ o: e! f斯珀素里说,被告律师指被告并无涉及「庞氏骗局」(Ponzi Scheme),但较早之前,审讯团同意被告将部分投资款额,用以向投资者发利息。
; Z0 O- m* P7 Y) [8 ^; h M/ t# f0 r证监会至去年8月作出判决指被告:「违反《证券法例》第25节(1)(A),但无违反第25节(1)(C);违反法例第53节(1);邓氏对其麦博集团违反证法第129.2节有责;及被告违反上述第1、3、4项的操守有违公众利益。」邓越文接到是指控是:「在安省注册的麦博集团及其总裁邓越文,在没有所需登记下及未获豁免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例》第25节;同时当事人于没有呈交法例所需的招股书及无主管发出收据的情况下,可能进行过证券交易,违反法例第53节┅┅」! @. z& y6 U( W$ h6 ]; n8 f" W
证监会的资深鉴证会计师歌莲斯 (Stephanie Collins) 曾作供指出,上述公司于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曾向约150名投资者筹集资金逾2100万元,其中有1040万加元及310万美元被用作利息或投资回报发给投资者。其银行户口转帐纪录也显示,期间约有205万元曾转帐至被告或其妻子名下的户口。主审专员将于稍后通过证监会公布该案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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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越文案 安省证监会裁决聆讯
3 H, k$ z2 e4 q6 i 邓越文(左)与律师施柏素在裁决聆讯结束后离开安省证监会。(记者乔森林 摄影) ( `% l; @7 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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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安省证监会调查加拿大麦博集团(MP Global Financial Ltd.)总裁邓越文(又名邓峰)涉嫌违反安省证券法一案接近尾声,裁决聆讯21日在安省证监会举行,现在中国居住的邓越文专程飞来多伦多出席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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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c: d* N5 k" u安省证监会从2009年开始调查此案,经过17次聆讯之后,证监会于去年8月认定邓越文违反安省证券法25(1)(a)和53(1)条款,证监会于今年2月决定于本月21日做裁决聆讯。
4 o4 y% c) ~) ^安省证监会代表律师毕顿(Matthew Britton)在裁决聆讯中指出,邓越文在此案中,将新客户投资的钱付给旧客户,还将部分投资款用于私人用途,他也未能向客户投资前做完全公开说明(Full disclosure),如果客户事先知道情况如此,他们就不会投资。毕顿建议对此作出严格处罚,他表示只有严格处罚才能对公众起到阻吓作用。21日邓越文穿一件短袖恤衫出席聆讯,他在聆讯中一直旁听,不时翻看文件和做笔记,他在聆讯中并未发言。邓越文的律师施柏素(Anthony Speciale)表示,希望证监会能够做出一个公平和合理的裁决,他说邓越文现在中国与家人住在一起,上星期天才从中国乘飞机到多伦多来出席聆讯,希望证监会在处罚时考虑到邓越文的经济困难情况,他说邓越文从2009年开始就停止工作,也没有资产,在中国与家人住在一起,连这次飞来出席聆讯的机票都是借钱买的。 1 U+ u9 P* y; N- T7 R ~; B
施柏素还说,邓越文在事发之前是华人社区受尊重的人士,在证监会调查以及媒体广泛报导之后,名声受毁。施柏素表示,邓越文的行为并非有意,他之前没有得到证券法规方面的律师谘询指导,是「天真无知」(Naive)的行为。 0 P, G+ D, {( e# P
% x2 ~+ {6 X% m8 d6 v, b( P" l毕顿则对此说法不以为然,他反驳说,邓越文的行为明显是有意的(intentional),人们不会只是随便走进他的办公室去买他的公司债券(Debenture)。毕顿指出,邓越文用了12万多元去买珠宝,投资人投入资金钱目的是为了投资,而不是给他拿去私用。他对邓越文经济困难的说法也抱质疑态度,他指出,施柏素也只是转述邓越文的话说他没有钱。 裁决聆讯结束之后,证监会将会在稍后日期做出书面裁决,公布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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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 Z. o. t" W根据安省证监会指控文件,在2006年至2009年2月期间邓越文与150多名投资者交易其公司债券,共收到投资者2000多万元资金,承诺给予投资者月息1%(即年息12%)至月息4%(即年息48%)不等的回报。2009年被安省证监会停止交易调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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