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收一台旧空调,罗某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爬上高墙,在拆卸作业中不慎摔落而亡。其家属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8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卖空调的雇主朱某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
回收旧空调,不慎跌落身亡
“回收旧家电的人爬到外墙上拆空调外机,当时我还提醒他,安全第一,系上安全带。没想到,我在弄堂口抽根烟的功夫,人就摔了下来。”法庭上,卖旧空调的朱某回忆说。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朱某在家中整理家具。因即将动迁,家中有很多旧物件要处理,在听到有人在弄堂里叫喊回收旧家电后,朱某叫来了回收旧家电的罗某回收一台旧电视机。
收好电视机后,罗某看到朱某邻居家的空调,便问“这个空调卖不卖?”朱某与邻居陈某是多年好友,如今陈某搬到外地常住,很少回来,便把家中钥匙交给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后,罗某去处理空调。空调外机放置在石库门顶端上,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罗某说“自己干了十几年了,没关系”。
于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开始拆卸作业。此时,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烟,没过一会,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立马赶回查看,发现罗某摔在地上,怎么都叫不醒,朱某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一天后,罗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谁该担责,各方争论不休
事后,居委会曾组织罗某的家属、朱某和陈某进行调解,但无果,罗某的家属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的废品发包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自行选择不装备安全防护用品,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风险”。朱某尽到了提醒义务,亦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事发第二天,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则辩称,自己与朱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由于涉案区域动迁,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陈某不需要的旧物出售,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自己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自己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如果认定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也应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雇主未审核相关作业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1 }6 b3 e% A6 D) h. b;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然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便如朱某在公安部门询问笔录中所陈述,已经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对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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