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住院期间从4楼窗户跳下身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医院索赔40余万元。11月10日,澎湃新闻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上诉,维持江宁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原判。 2018年11月,76岁的陈某因患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家人为其聘请了一名护工照顾日常的起居。入院5天后,陈某被发现从医院四楼坠楼身亡。 法院审理查明,据陈某生前护工描述,陈某跳楼前未发现异样,与医院也不存在矛盾;不过陈某住院后,没有家人再来看望过。经综合调查,公安部门排除他杀,认为陈某系从病房窗户中跳楼坠亡。 死者家属认为,陈某已经76岁且患有肺结核病,在其身体状况虚弱的情况下,仍能爬上窗户跳楼,南京某医院作为传染病医院,没有将病房窗户全部封闭存在一定过错。 涉事医院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要求,医院的窗户正常是关闭的。不过,根据消防要求,窗户是无法完全封死的。患者陈某借助凳子坠楼,是其主观的行为,并非医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致。 V; R1 }& U0 l
- [: c/ M0 \; m对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和医院方各执一词。后死者家属将医院诉至南京江宁区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 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约1.2米,窗户为侧向开启,开启度小于30厘米。法院认为,正常情况下病人不会因疏忽大意而从高楼坠落。且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事发前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医护人员也在定期查房。 此外,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病房窗户需要完全封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案涉病房窗户是否能够开启并无直接关联,南京某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范围内,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职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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