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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法修正案征集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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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发表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三大恶果》一文,引发海内外广泛关注,全球各地三十多家中文传媒网站已转载,反响热烈。

应读者建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三大恶果》作者矫海涛不负众望,执笔草拟了民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抛砖引玉,即日起提交公众民主讨论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征集签名支持。修改国籍法,直接牵涉到五千万海外华人及其国内有至爱亲朋好友关系的半数以上中国公民。原则上赞成本中国国籍法民间修正案的海内外中国公民和痛被开除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的原中国公民,不分男女老少,可从即日起参与公众签名支持活动,通过电子邮件,将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真实姓名、现居住国家或地区、以及简要修改、支持意见,于2012年1月31日前,发送至chinesecitizenship@gmail.com中国国籍电子信箱。所有个人信息,仅作为参与支持本中国国籍法修正案的凭证,将依法得到保密。在综合民主修改意见并得到大量签名支持后,本民间修正案定稿将公开发表,并于2012年2月中下旬直接送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公安部、外交部和国家侨办,力争通过有关渠道反映民意呼声,尽快促成修改国籍法的官方正式提案,提交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项、审议。

八十年代的第一个年头,没有谁能够预见,中华民族对外开放,短短三十年间,会有数千万中国公民走出国门溶入世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受当时还未完全纠正的极左思维以及夜郎自大、画地为牢等陈腐观念的影响,上下条文自相矛盾,概念用词多处失当,明显已经过时,到了非改不可、不改误国的程度。

与时俱进,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的现代版中国国籍法,到底该是什么样?修改国籍法有没有政治智慧,既能回避“承认双重国籍”字样,又能展现民主平等实事求是开放灵活的思维,使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困扰中华民族五千万海外儿女的难题迎刃而解呢?

本次公开征求海内外公众意见的民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作为一个样本,集中体现民意,保留了现行国籍法的框架和合理部分,同时扬弃了不合理成分,对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的国籍法进行了必要修正。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

(民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下简称“中国国籍” )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公民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平等拥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可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原中国公民及其血缘子女,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有效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亦可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备案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理由简要说明:

执笔者就本《中国国籍法修正案》对现行国籍法划底线部分进行的修正,说明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下简称“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说明: 除将“丧失”改为更准确的“退出”外,其它为立法语言技术性更正补充。

第二条,立法原则。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改为第二条“中国公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说明:国家政府部门是为公民服务的,有责任尊重保护但没有权力剥夺公民国籍。退出国籍必须自愿申请。这是对现行国籍法最根本的原则修正,以回避方式否定了“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

第三条,平等精神。将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修正为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公民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平等拥有中国国籍。” 说明:突出强调了对外开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现代国家特征和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的平等精神。这是本修正案仅次于第二条立法原则的重大突破。国籍法涉及更多的是居住国别,要体现族裔平等,更要体现居住在不同区域和国别的中国公民平等。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保持不变。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改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删除了“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
说明:删除部分与国籍法原则不符,且在实施中与前一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有矛盾。很难把国籍法这一条理解为鼓励中国公民到外国生孩子再带回国的法律。但不这样理解,这条法律不修改就解释不通。有几个孩子出生在外国不具有外国国籍的?同样是孩子,先是生在外国有中国国籍,后是没有中国国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知此法到底是什么意思,不改就等于胡说。不如学美国,你有没有外国国籍,别跟我说,我只认你是不是我的国民子孙,国民多多益善。按照修正后的条文,清清楚楚,姚明的孩子不管什么时候回国,都是中国公民,谁人不乐,有必要管她生来有无美国国籍吗?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保持不变。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保持不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前半句保持不变,后半句修正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可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
说明:强制要求外国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违背国际通行规则和本人自愿,不利于引进外国人才, ,修正为“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更为灵活合理。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修正为“定居外国的原中国公民及其血缘子女,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可靠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亦可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说明:原第九条极不合理,直接违反本修正案第二条立法原则和第三条平等精神,修改此条款是本修正案最大的拨乱反正。数千万公民自动丧失国籍,国家政府一问三不知,没有任何人负责批准统计备案,本身就很荒唐。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不等于自愿退出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等于强制剥夺公民中国国籍,还与本法第十一条相矛盾。既然入了外国国籍一律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一条申请不申请,批准不标准的法律还有什么用?有不入外国国籍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吗?作为拨乱反正的重大补救举措,最可行、最得民心的办法,就是以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不算数,“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可靠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当然,不排除有人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这个口子还要开,可以走以下第十一条程序,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除第二项条件改为“二、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它不变。
说明:定居外国,不等于取得外国国籍,不可以成为退出中国国籍的理由和条件;定居如果退出国籍,就成为无国籍。这是八十年代主管部门缺乏国际移民常识所犯的立法概念、用词不当错误。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修正为“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备案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
说明:原法律虽然看是清楚合理,但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相矛盾,因而从未兑现。人所共知,数千万海外华人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却被剥夺公民权利丧失中国国籍。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剥夺中国国籍的现象发生,故将这一条法律明确修正,以“自愿申请退出”和“批准备案”为条件。退出国籍是公民大事,必须自愿、批准、备案,清清楚楚,退出中国国籍以后,一切与中国无关。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修正为“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说明:前半句保持不变,后半句类同第八条,删除。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修正为“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说明:原句“丧失”改为“退出”更为准确,因为“丧失”没有任何申请手续可言。由于原第九条已经修正,故删除多余句“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 。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基本正确,保持不变。但实际上“退出”中国国籍,由公安部审批并颁发证书,从未执行,需要兑现。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修正为“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
说明: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需要拨乱反正,不再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为“本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明确立法机构和程序。

公众可就本修正案畅所欲言,并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件 chinesecitizenship@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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